中新社鄭州12月4日電 (記者 李志全)河南省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凡是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了《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該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有上述行為的,除了給予處分外,還將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此外,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對本地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都將受處。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四川說,過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次對條例予以了補充完善,違反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內地一些地方為了誇大政績,往往在統計數據上造假。不少人抱怨“工資比GDP跑得快”,質疑“統計數字摻水”。
  河南在這項地方性法規中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開的統計資料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查詢,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發現弄虛作假,地方統計局長或者市長將被約談。條例規定,省轄市以上政府統計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約談下級政府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問題涉及範圍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約談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並責令限期改正。(完)  (原標題:河南立法明確統計數據造假將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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